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许可证持有人变更工业或商业活动地点,或者停止从事获许可业务的,应自变更或停业之日起最迟十五日内通知主管行政机关;停业时还应向该机关交回许可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