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96条

1. 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决定暂停制剂药房许可,期限不超过一个月:a. 良好制剂规范证书被撤回、撤销或不予续期;b. 未经相应机关批准将药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c. 未经批准将药房迁出获许可地点;d. 没有获许可、负责并专职工作的药师,或者未按相应机关决定、规章和指示配备所需数量的管理药师;e. 开展获许可活动时经证明使用伪造文件;f. 违反第95条第2至5款禁令;g.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暂时暂停许可的情形。 2. 继续经营危及公共健康,或者实施依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应预防性关闭的违法行为时,相应机关应立即决定预防性关闭药房。 3. 应自许可暂停或预防性关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事项提交第160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委员会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审议并确定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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