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97条

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撤销制剂药房许可: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3. 药房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相应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4.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5. 多次以违反良好制剂规范标准和指示的方式开展活动;6. 第96条所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或者未在相应机关规定期限内消除;7.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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