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95条

制剂药房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交易;3. 在取得第92条第2款a项所述证书前开始调配医疗产品;4. 调配实质上复制具有管理局有效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但市场上没有能够对患者健康实现预期直接利益的医疗产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类似结果的除外;5. 开展临时且未经研究的配制活动、从天然来源提取药品和制剂,或者调配供研究、开发或试验的医疗产品;6. 违反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禁令。制剂药房所有人和负责药师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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