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74条

在遵守本法令第72条规定的前提下,临床药师可在获许可向患者提供治疗服务的卫生机构内,与负责监督患者的获许可主治医师共同提供专业服务并从事临床药学。临床药师尤其可:1. 确定、开具或修改患者药物治疗计划,包括以一种医疗产品替换另一种,但主治医师已书面或电子指示禁止修改的除外;在获许可主治医师作出诊断前,不得对患者实施任何操作;2. 确保确定或修改的计划符合医疗产品使用方案及疾病治疗指南;3. 与主治医师共享其照护患者的记录和数据;4. 在开始实施计划后24小时内,将计划或其修改记入供主治医师和临床药师共同查阅的患者记录,以书面方式通知主治医师;5. 指导患者并提供疾病、医疗产品使用和药物治疗计划等专业信息,同时向治疗团队的卫生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咨询;6. 在符合所在卫生机构一般指示和医疗产品使用方案的条件下:a. 要求开展与选择和确定治疗计划有关的常规检查,包括测量脉搏、体温、血压和呼吸频率;b. 要求开展与选择和确定治疗计划有关的实验室检查;c. 依医师指示向患者给药,包括注射和各种疫苗接种。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