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许可从事药学职业活动的人员,不得实施违反职业义务或诚信、荣誉要求的行为。尤其禁止:1. 实施贬损职业尊严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仪表不当或在工作场所吸烟;2. 除国家现行法律要求外,向他人披露处方显示的疾病、处方所列药品或因执业以其他方式获知的有关信息;3. 以非法方式诱使患者从其任职机构购买医疗产品;4. 阻止医疗产品流通、将其隐藏或按不同于管理局核定价格销售;5. 违反本法令改变所持产品的数量、种类或形态;6. 销售不适用、有缺陷、过期、未取得上市许可或明知为假冒、走私并以非法方式进入国家的产品;7. 从事未获许可的医疗或保健活动,包括护理或疾病诊断,但实施条例规定的急救除外;8. 无处方调配处方医疗产品;9. 按含有科学上未认可代码或符号的处方调配产品;10. 与医师或有权开具处方的卫生专业人员约定以特殊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标记开具处方;11. 在第三人面前诋毁或批评任何卫生专业人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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