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76条

1. 医疗产品须凭处方调配的,获许可药师不得无处方调配。处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a. 以清晰笔迹书写或采用电子打印形式,并使用可理解的语言;b. 由获许可开具处方的卫生专业人员签发;c. 载明开方人员姓名、印章、签名和开方日期;d. 载明通用名称或商品名或两者、剂型、规格、用法和使用期限;e. 载明患者全名、年龄、体重和电话号码;f. 载明患者可能的过敏反应信息(如有);g. 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处方重复调配的条件和规则。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