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77条

1. 药师调配含有前述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所规定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药用产品处方,须符合下列条件:a. 处方通过该法令规定的电子系统签发;b. 处方载明药用产品商品名、活性成分通用名、产品数量、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剂量、用法和使用期限、患者全名、年龄和地址,以及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追溯平台登记所需的其他事项;c. 处方剂量不超过阿联酋药品管理局采用的科学文献所载范围。 2. 受控医疗产品处方自签发后超过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期限的,不得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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