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65条

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与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建立并管理医疗产品从制造商到最终用户的国家流通、追溯和编码系统。系统目标为:a. 确认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真实性;b. 减少并报告灰色市场、假冒、过期或非法产品;c. 确保充足供应并加强应急能力;d. 保护药事机构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包括药品商标及其所有人。 2. 该系统供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联邦和地方海关检查机关、本法令所述司法执法人员以及患者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报告。 3. 内阁应根据董事长建议,规定系统运行机制、数据来源及其登记、保存、管理、使用、流通、交换和提供规则,系统与上述机关和机构的连接机制,以及该等机关和机构向系统提供其自身或所属机构掌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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