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64条

1. 未经内政部许可,不得引入、进口、出口、制造、提取、分离、生产、持有、分销、使用或交易用于非医疗目的的化学前体。 2. 内阁应根据内政部长建议,作出决定规定用于非医疗目的的化学前体流通条件和规则以及取得内政部许可的程序;该决定还应规定相关物质和化学前体的流通方式、记录保存及海关清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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