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63条

1. 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许可,不得运入、进口、出口、制造、提取、分离、生产、持有、分销、用于制造医疗产品或交易化学前体。 2. 内阁应根据董事长建议,作出决定规定用于医疗目的的化学前体流通条件和规则,以及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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