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62条

1. 在不影响国家参加的国际协定或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本法令附有两份用于制造医疗产品的化学前体清单。 2. 经内阁决定设立的委员会批准后,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可作出决定,通过增加或删除项目修改本法令所附两份化学前体清单,也可增加其他化学前体清单并以增加或删除项目的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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