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依下列条件签发医疗产品上市许可: a. 申请人为获许可作为营销办事处、医疗产品制造商、医疗产品合同制造企业,或者由营销权利人指定的医疗仓库运营的药事机构; b. 申请人实施质量保证和产品追溯制度、药物警戒制度及上市后跟踪制度; c. 对医疗产品是否符合参照国家签发的上市许可进行评估,或者对证明其有效性、使用安全性及符合认可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进行评估;相关资料包括临床评价或生物等效性结果及证明医疗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上市后结果; d. 具有医疗产品制剂分析证书或其批次质量证书,由阿联酋药品管理局许可或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并证明其质量或安全性; e. 申请人依知识产权和商标规则享有营销权;医疗产品属于仿制产品的,申请人应确保遵守有关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现行法律,并提交合法使用创新产品信息和数据的证明; f. 提交由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原产国主管机关和(或)该管理局认可的参照机构签发的有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g. 医疗产品内外标签以及纸质或电子说明书载有产品及其使用方法的全部信息和数据,且产品符合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发布的标签指南; h. 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不影响国家参加的国际协定及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前提下,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依据仿制产品与已失去法定保护且曾依本法令取得上市许可的药用产品之间的生物等效性和质量等效性,向该仿制产品授予上市许可。 3.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将已取得上市许可的医疗产品登记于本法令第66条所述数据库。 4.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根据医疗产品类型及其属于仿制、创新、首仿或孤儿药用产品的性质,规定授予上市许可的其他条件、要求和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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