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影响有关兽用制剂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任何医疗产品在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相应类型的上市许可前,不得为在国家境内流通而进口、分销、持有、销售、展示、再次营销或使用,也不得为该等流通目的制造。 2. 作为本条第1款的例外,在获许可的制剂药房内调配的各类医疗产品,无须取得上市许可。 3. 内阁可根据董事长建议,决定免除其他医疗产品为进入流通而取得上市许可的要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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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不影响有关兽用制剂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任何医疗产品在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相应类型的上市许可前,不得为在国家境内流通而进口、分销、持有、销售、展示、再次营销或使用,也不得为该等流通目的制造。 2. 作为本条第1款的例外,在获许可的制剂药房内调配的各类医疗产品,无须取得上市许可。 3. 内阁可根据董事长建议,决定免除其他医疗产品为进入流通而取得上市许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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