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4条

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依董事会决定规定的规则和条件,批准医疗产品的独家营销。 2. 受独家营销安排约束的医疗产品,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批准,不得在国家境内制造、进口、分销、持有、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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