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按相同期限续展。 2. 上市许可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90日提出。 3. 上市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在许可续展前,营销权利人不得继续从事针对有关医疗产品的许可活动,但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另有决定的除外。确有必要时,该管理局可允许营销权利人继续从事部分医疗产品的有关活动。 4.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签发期限短于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的上市许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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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按相同期限续展。 2. 上市许可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90日提出。 3. 上市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在许可续展前,营销权利人不得继续从事针对有关医疗产品的许可活动,但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另有决定的除外。确有必要时,该管理局可允许营销权利人继续从事部分医疗产品的有关活动。 4.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签发期限短于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的上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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