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8条

在不影响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前提下,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向下列医疗产品签发附条件上市许可: 1. 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且已获部分国际参照卫生机关临时批准的孤儿药品或孤儿生物制品。 2. 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其使用可产生显著治疗利益,且国家境内没有替代、等效或获准医疗产品的医疗产品。 3. 国家境内尚无供应且不存在等效替代品的医疗产品。 4.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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