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事机构只有根据申请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批准,方可进口受控物质和产品、其原料或用于其活性成分的药用原料。申请须由负责管理该药事机构的获许可药师签署,并载明拟进口受控物质和产品的全部详细资料、数量、种类、出口国、运输方式以及国家境内获认可的清关中心。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该等材料的海关清关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1. 药事机构只有根据申请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批准,方可进口受控物质和产品、其原料或用于其活性成分的药用原料。申请须由负责管理该药事机构的获许可药师签署,并载明拟进口受控物质和产品的全部详细资料、数量、种类、出口国、运输方式以及国家境内获认可的清关中心。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该等材料的海关清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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