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56条

受控物质和产品在获许可药事机构或卫生机构之间流通,须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依本法令各自职权签发的批准,并执行国家现行的受控医疗产品追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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