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58条

本法令第54条规定的任何类别中,负责保管受控物质和产品的人员,应定期盘点所保管物品,并将结果通知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发现任何短缺的,应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机关。实施条例规定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此情形下采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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