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59条

1. 在不影响国家参加的国际协定的前提下,危险或有毒医疗物质和产品只能依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决定规定的规则流通。 2. 危险或有毒医疗物质和产品清单,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国家主管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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