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51条

1.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撤销其签发的医疗产品安全处置或销毁批准,并通知本法令第49条第1款c项所述机构: a. 经查明,批准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信息而取得; b. 不再符合本法令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医疗产品安全处置或销毁批准条件; c.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医疗产品安全处置或销毁批准不得转让给其他主体;应重新申请相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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