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34条

1. 对须符合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标准的特定生物制品,每一批次均应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的批签发证书;该要求适用于在国家境内完成生产后的批次,也适用于为取得管理局进口和分销批准的批次。 2.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适用本条第1款的其他医疗产品类型、有关例外以及取得证书须满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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