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监禁,并处五万迪拉姆以上二十万迪拉姆以下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a. 违反本法令、其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为取得许可而提交伪造或不正确文件、提供不正确信息或者采用非法手段;b. 违反第71条第3款;c. 未经许可开设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d.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产品或者用于其生产的任何原料、药用原料的进口、出口、分销、营销或推广活动;e. 未经许可从事本法令涵盖的其他活动。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并处十万迪拉姆以上五十万迪拉姆以下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a. 违反第59条第1款;b. 违反第61条规定的半管制医疗物质和产品流通条件及规则;c. 违反第4条第2款、第5条第1款、第19条、第25条第1款或第2款、第27条、第31条第1款、第52条第1至3款、第63条、第144条第2款、第150条第3款或第156条第3款。 3. 违反第64条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或者处十万迪拉姆以上五十万迪拉姆以下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以使用化学前体制造或生产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为目的违反该条的,处无期徒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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