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65条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五万迪拉姆以上二十万迪拉姆以下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a. 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或者与其他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交易时,该机构或样本库的所有人及负责人;b. 违反本法令,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获许可活动;c. 违反第21条第6款、第23条第3款、第37条、第38条第1款、第42条第1至3款、第44条、第48条、第55条、第68条第3款、第73条第3款、第75条第7款、第77条、第82条或第130条第2款。 2. 对违反第21条第6款、第23条第3款、第68条第3款或第73条第3款的行为,仅得根据董事长、部长或主管卫生机关负责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书面请求启动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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