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 第15条 — Article (15) Resubmission of Marketing Approval and Conditional Marketing Approval
Part Two: Regulation and Circul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签发的上市许可或附条件上市许可,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失效,营销权利人不得继续使用,并应就同一医疗产品重新申请新的上市许可或附条件上市许可:
1. 医疗产品成分或配方发生重大变化。
2. 剂型或浓度发生重大变化。
3. 医疗产品类别或给药途径发生变化,且现有上市许可或附条件上市许可未载明该等变化。
4. 制造或生产流程发生可能影响医疗产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的重大变化。
5. 医疗器械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6. 医疗产品自愿撤市,拟经重大变更后重新上市。
7. 药物警戒结果发现新的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不良医疗事件报告,因而需要撤回、重新评价并对医疗产品作重大变更。
8.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