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 第13条 — Article (13) Term of Emergency Use Approval and Renewal
Part Two: Regulation and Circul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
1. 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批准在国家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持续有效,直至国家另行宣布紧急状态结束,但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另定期限的除外。
2.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根据新证据或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的变化,复审其签发的紧急使用批准并考虑予以撤销。
3. 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持续且医疗产品继续符合必要标准的,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延长紧急使用批准的有效期,或者按其确定的期限予以续展。
4. 紧急使用批准申请人在批准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批准所列活动。
5. 紧急使用批准有效期届满且申请批准的原因和依据已消失后,营销权利人希望继续流通医疗产品的,应申请本法令第5条所述上市许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