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21条

1. 形式审查不超过15个工作日。2. 不符要求时给予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3. 未补充可中止、合理延长期限或驳回。4. 信息足以调查则受理;信息不足或无管辖权则驳回。5. 受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送达被投诉人并给予不超过30个工作日答复,随后依第23条调查并保护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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