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22条

1. 投诉人可用相同方式明确撤回并签署。机关通知各方后,可同意撤回结案;如有违反自由公平竞争或市场平衡的迹象可拒绝撤回;如无已证实竞争风险或影响可驳回投诉。2. 已缴费用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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