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23条

1. 自受理通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可延长30日。2. 补充资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可延长同等期限。3. 被投诉人不答复时,发出10个工作日催告,提示主法第27条责任及可按投诉人材料继续审查。4. 机关不受投诉中的请求、抗辩、理由或当事人名称拘束,可重新定性事实。5. 可采取必要调查措施并举行会议。6. 由具有司法执法资格人员听取陈述并制作载明时间地点、事项、做法、陈述、人员资料及记录人的纪要,供阅后签署,拒签应记录。7. 该等人员可进入场所查阅纸质及电子材料并取样,检查笔录载明检查详情、在场人员、陈述、记录人及所查材料,供阅后签署并记录拒签。8. 必要时可由投诉人承担费用聘请专家,在指定期限提交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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