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23条

1. 行长、副行长及助理行长应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中央银行工作;任何人不得担任任何有薪或无薪职务,不得担任任何持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部门订立的任何合同。 2. 经董事会批准,本条第1款所述禁止不适用于政府或联邦任何成员酋长国政府向其委派的公共部门任务,包括代表出席国际会议或在各委员会中代表公共部门。 3. 经董事会批准,本条第1款所述禁止不适用于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标及履行职能而设立、参与、控制、监督或管理的实体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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