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且未续任、死亡或辞职时,其成员资格终止。经内阁批准,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亦可通过联邦法令终止其成员资格: a. 成员履职时存在重大不当行为或违规; b. 未经董事会批准连续缺席三(3)次董事会会议,但因执行公务、年假、病假或其他可接受理由缺席的除外; c. 成员不再符合本法令第13条所述任何任职条件; d. 成员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能。 2. 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而未续任的,应继续履职至新成员获任命接替之时;董事会在该期间作出的决定有效并可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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