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法令规定范围内,董事会行使实现中央银行设立目标所需的一切权力。董事会尤其应: 1. 批准履行其职能及权限所需的法规、标准、指示及业务管控要求,并采取执行本法令规定所需的一切措施和行动; 2. 依既定货币制度批准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框架; 3. 批准中央银行外汇储备及其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4. 批准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及法规; 5. 批准监管持牌金融机构及持牌金融活动开展的法规、标准、指引和政策,并决定相关事项,包括有关个体及合并层面监督、监察的法规和程序; 6. 确定授予持牌金融活动许可及履行指定职能授权的条件和规则; 7. 批准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法规、管控要求和程序; 8. 决定货币发行及退出流通有关事项; 9. 对违反本法令及据此发布法规的任何主体采取必要行动、程序并施加行政处罚; 10. 批准维持由中央银行许可、设立、发展或运营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整性和效率的规则及法规; 11. 批准中央银行政策,包括组织架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制度、风险、合规及技术指引,并确定权力和权限; 12. 批准中央银行战略及机构治理规则,包括旨在实现优质、卓越绩效的一系列规则和法规; 13. 批准与中央银行业务有关的和解及调解安排; 14. 批准中央银行年度预算草案及年度内的任何调整; 15. 批准中央银行年度决算及年度净利润金额; 16. 依本法令处理其认为属于自身权限、并有助于实现中央银行目标及履行其职能的一切其他事项; 17. 履行国家总统交办的任何其他职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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