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7条

1. 董事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协助其依本法令履行职能及权限。 2. 本条第1款所述委员会可由董事会内部或外部人员组成。董事会亦可设立成员包括中央银行以外人员的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并确定该等理事会及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3. 董事会可将其部分权力授予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主席、行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认为适当的中央银行内部任何主体。 4. 董事会可每年审查依本条设立之委员会及咨询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和绩效,并可采取必要行动,确保遵守专业及国际标准、行为准则和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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