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49条

1. 持牌金融机构应实施有效的欺诈预防和侦测机制,保护客户免受未经授权交易、社会工程、身份盗窃及其他欺诈活动的侵害。 2. 中央银行可发布法规,规定数字及传统银行服务的最低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验证协议、交易监控以及疑似欺诈报告义务。 3. 持牌金融机构应立即将任何安全漏洞或欺诈事件通知受影响客户,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以减轻损害。 4. 为监测风险、防止系统性欺诈并发布全行业指令,中央银行可要求持牌金融机构提交数据、报告或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交易记录、欺诈模式及风险缓解措施。 5. 持牌金融机构应充分配合中央银行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并在中央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指定的预防措施。 6. 在不影响本法令第147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有合理理由担忧某一特定客户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可疑或欺诈交易,持牌金融机构可向获授权接收有关文件或信息的另一持牌金融机构披露与该客户有关的文件或信息,但披露范围仅限于核验所必需的程度。 7. 持牌金融机构应就其产品及服务相关的费用、条款和风险提供清晰、透明且易于获取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作出知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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