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50条

1. 持牌金融机构应就向自然人及独资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融资便利取得并持续保有充分担保;担保应与客户收入、已有担保(如有)及所需融资便利规模相称,并符合中央银行不时作出的规定。 2. 持牌金融机构就向自然人或独资企业提供的融资便利提出请求、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时,如该机构未确保取得或持续保有本条第1款所述担保,主管司法机关或仲裁庭不予受理。 3. 中央银行可依本法令第168条,对违反本条第1款的持牌金融机构施加其认为适当的行政或财务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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