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为自身账户从事商业或工业业务,或取得、拥有、交易货物,但因清偿第三方所欠债务取得货物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应在中央银行指定期限内处置货物。 2. 为自身账户购买不动产,但下列情形除外: a. 不动产价值不超过中央银行相对于机构总资本及储备所规定比例; b. 因直接清偿债务取得并超过a项比例的不动产;该等不动产应在三(3)年内出售,经中央银行依董事会指引批准可延长。 3. 购买、取得或交易有关机构自身股份超过董事会规定比例,但因清偿债务取得超额股份的除外;机构应自取得之日起两(2)年内出售超额股份。 4. 购买商业公司股份超过董事会规定的有关机构自有资金比例,但因清偿债务取得的除外;超额部分应自取得之日起两(2)年内出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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