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审慎监管之目的,管理局可要求受其监督的任何人:a)遵守管理局施加的附加要求,包括资本、流动性或财务准备金要求;b)遵守关联方规则或缓释重大风险。 2. 管理局可发布旨在维护公平、透明、效率并规范资本市场行业特殊情形下预防措施的决定,尤其可:a)暂停持牌人或持有管理局批准的人从事金融活动;b)暂停获批人员履职;c)暂时停止任何市场上市证券交易;d)取消该证券交易;e)取消已成交交易;f)与资本市场机构协调,修改或暂停运营执行控制规则、所用技术科技系统或其决定、控制规章;g)要求持牌人、持有管理局批准的人或获批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与工作职责有关的特定活动或交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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