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违反本法令或相关立法存在怀疑,或收到相关举报时,管理局可开展行政调查。 2. 管理局可要求受其监督的人员或实体提供与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所规范交易、金融活动或金融服务有关的信息、文件、电子或数字记录、数据或报告,或披露其持有人。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于行政调查所必需范围;相关人员应在管理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3. 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受其监督的任何人到场作证或接受行政调查。无可接受理由不到场构成行政违法,但不影响其获得律师或法律代表协助的权利。 4. 相关人员或实体不受管理局监督的,管理局应与主管监督机关(如有)协调请求信息或证言。 5. 被要求提供证言、信息或文件的人位于境外的,管理局可与外国监督机关协调。 6. 管理局有权在官方工作时间进入受其监督人员的工作场所,以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并检查复制相关记录文件或开展行政调查、检查。未经有关机关同意或主管检察机关授权,不得进入不受其监督的场所。 7. 管理局可利用现代技术举行听证,并在告知作证人后拍照或录音录像。 8. 被要求作证的人应遵守听证程序规则并按管理局指定时间出席,但有管理局接受的理由除外;其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9. 管理局可发布决定规定证言听证管理所需控制规则和程序。 10. 相关人员不到场作证、不遵守听证程序,包括拒绝回答调查问题时,管理局可依据掌握的信息数据作出行政调查决定。 11. 调查期间管理局可:a)将任何涉嫌犯罪行为移送主管检察机关启动适当刑事调查;b)聘请一名或多名调查事项专家,违法成立时可由违法者承担费用;c)有正当理由时暂停涉案人员本人、通过他人或以其他身份为他人账户交易、处置金融产品,并在理由消失时解除;d)交易账户或特定金融产品交易存在嫌疑时暂停交易,直至原因消失;e)有正当理由时暂停持牌人或获批人员开展活动或履职,并在理由消失时解除;f)确定有权参加调查的人员;g)限制出席,包括禁止向任何人披露与被调查人有关的信息或问题;h)规范参加者行为,确保听证正常有序;i)在本法令及适用立法范围内采取行政调查所需程序措施;j)依适用立法向相关机关或主管司法机关索取调查所需信息、文件、电子数字记录、音视频记录或银行账户资料;k)行政调查所得数据、文件或记录可作为管理局法律或司法程序中的证据,但不影响主管司法机关依法定证据规则评估其证明力;l)在行政调查期间并在完成法律程序所需范围内保存信息文件;m)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或拖延行政调查;n)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或商业声誉的范围内,公布其认为适当的调查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信息;管理局作出最终决定或法院作出终局裁判后,可公布行政调查或违法行为相关信息、数据或结果。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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