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47条

1. 在遵守本法令第59条的前提下,管理局可定期或随时检查:a)本国境内受其监督监管的人及其位于境内外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或关联公司,其审计师,以及管理局确认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实体或人员;b)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未经管理局许可或批准而从事或涉嫌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实体。 2. 管理局可与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协调,紧急采取必要措施实施第1款检查,亦可聘请一名或多名检查事项专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实体的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任何员工提供数据、文件、电子或数字记录,包括计算机数据及系统、其他技术或电子系统及电子数字介质;可查明违法行为、制作必要笔录,并扣押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设备、工具或记录。 4. 检查所得任何数据、文件或记录构成证据或法律证明,可用于管理局采取的任何法律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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