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46条

1. 金融活动、持牌人、发行人、各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外国发行人在本国进行外国证券交易时,本国境内任何证券、外国证券交易及任何相关人员,均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受管理局监督监管。 2. 管理局可借助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核实受其监督的实体和人员是否遵守本法令及相关立法。 3. 管理局监督受其监督监管实体和人员的审计质量。 4. 管理局确定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提名条件,可暂停或终止任期内不再符合提名条件的成员资格;发行人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其董事会成员不适用本款。 5. 管理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国资本市场及金融活动相关交易公平、诚信、稳健,并保证交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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