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可要求受本法令及本国相关立法管辖的任何人,在其规定期限内披露所要求的信息、文件或报告。 2. 管理局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形下豁免某人披露特定数据或提交特定文件,但应通知有关市场。 3. 任何人向管理局披露信息、文件或报告,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4. 任何人不得向管理局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误导、伪造、篡改的信息或文件。 5. 向管理局提交的信息、文件和报告构成证据或法律证明,可用于管理局采取的任何法律或司法程序,但不影响主管司法机关依法定证据规则评估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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