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委员会权限扩展包括: 1. 识别、评估和理解国家层面犯罪风险,包括新产品、新业务实践以及使用新兴或发展中技术、服务或产品交付方式产生的风险; 2. 至少每三(3)年或在必要时更新国家风险评估和国家打击犯罪战略; 3. 按其认为适当的机制向有关机关、金融机构、DNFBP、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非营利组织传播国家风险评估信息; 4. 与有关机关协调实施风险为本方法、配置资源及实施打击或降低犯罪风险措施; 5. 与登记机关和监管机关协调,识别、评估全部法人的犯罪风险,包括在境外设立但其活动或投资与本国有关的公司及其他具有犯罪风险的实体;采取适当管理、降低措施,并确定确保有关机关取得充分、准确、最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所需措施; 6. 识别、评估法律安排的犯罪风险并采取适当管理、降低措施,包括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向监管外国法律安排的主管机关或其他负责保存信息的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a)依本国立法登记、许可或在本国管理;b)在本国管理或其受托人居住于本国;c)活动与本国有关的外国法律安排,包括在本国有重大持续商业活动、与金融机构或 DNFBP 有关系、持有重大不动产或其他境内投资,或完成税务登记; 7. 与有关机关协调,确保适用本法令符合本国现行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要求; 8. 制定并协调 AML/CFT/CPF 人员能力建设和培训计划。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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