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国际层面职能,金融情报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1. 主动或应请求与对口机构(不论性质差异)及负责暂停或终止涉嫌犯罪交易的其他外国主管机关交换信息;就该等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或其有权直接、间接取得的其他信息开展合作;并与本国有关机关交换信息以促进合作; 2. 依本国现行立法,与对口机构及有关机关签订规范合作和信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3. 向对口机构通报所供信息的使用结果及据此开展的分析;该等信息(包括第1款信息)仅可用于打击犯罪,未经本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 通过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机构跟进犯罪发展并参加有关会议; 5. 遵循埃格蒙特集团要求,并作为成员出席、参加其会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