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46条

金融情报机构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时具有下列权限: 1. 按其批准的格式接收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报告,审查、分析并存入数据库; 2. 要求上述主体及有关机关在其确定的期限内、以其确定方式,提供与所收报告和信息有关的补充信息或文件及其履职所需其他信息,包括披露制度、海关、税务、人口登记信息以及本决定第9条第1款b项和第10条信息; 3. 对报告和可得信息实施:a)业务分析,利用可得和可获取信息识别人员、资金或犯罪网络等具体目标,追踪特定活动或交易,并识别其与潜在犯罪财产的联系;b)战略分析,利用可得和可获取信息,包括有关机关数据,识别犯罪趋势和模式; 4. 就所收报告向有关主体反馈,提高打击犯罪措施及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有效性; 5. 与监管机关协调,移送对所收报告质量的分析结果,以确保有关主体遵守打击犯罪程序; 6. 有充分理由怀疑与犯罪有关时,通过专门、安全、受保护渠道向执法机关传播报告数据、分析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采取必要行动; 7. 通过专门、安全、受保护渠道向检察机关及执法机关提供犯罪相关信息,包括主动或应请求从其他国家金融情报机构取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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