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36条

1.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国境内开展虚拟资产服务活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或执行相关交易,均应视情况取得主管监管机关的许可、登记或列名。 2.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依活动性质并按照监管机关指示,相称地遵守本决定第26至33条,同时: a. 发起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并保存转移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准确信息,立即、安全地向受益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受益金融机构(如有)传送,并应有关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由监管机关确定,至少包括:1)汇款人姓名、账户号码或虚拟资产钱包地址,以及居住或营业地址;2)受益人姓名及账户号码或虚拟资产钱包地址; b. 受益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并保存转移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准确信息,并应有关机关要求提供。 3.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遵守本国现行定向金融制裁立法对金融机构规定的全部义务。 4. 金融机构代表客户发送或接收虚拟资产转移时,适用本条第1、2款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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