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37条

1. 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全部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按下列方式向公众公开: a. 各类或各形式公司及其基本特征的说明; b. 设立程序; c. 登记及取得本决定第9条第1款b项所称基本信息的程序; d. 登记及取得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程序。 2. 登记机关应取得并保存第9条第1款b项所称最新基本信息及第39条所称名义董事或名义股东最新信息,核实准确性,向公众公开,并建立必要机制。 3. 登记公司时,登记机关应依第10条第1款取得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确保其充分、准确、最新,向有关机关提供,并建立必要机制。 4. 为确保取得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准确、最新信息,登记机关应采取补充措施,例如与保存该信息或有权获取该信息的主管机关协调。无法取得受益所有人信息或对其准确性存疑时,可通知监管机关对公司实施规定的行政制裁,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5. 登记机关应与监管机关和国家委员会协调,识别、评估本国全部法人的犯罪风险,采取适当管理和降低措施,并确定确保有关机关取得充分、准确、最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所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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