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应取得并保存: a. 本决定第9条第1款b项所称基本信息及第39条所称名义董事或名义股东最新信息;发生修改或变更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更新,持续核实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协助登记机关记录; b. 合伙人或股东名册数据,包括各自持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数量及股份类别(如有),包括所附表决权性质;该数据应在本国境内公司办公室、注册营业地点或已通知登记机关的其他地点保存; c. 如公司在本国境内办公室、注册营业地点或已通知登记机关的其他地点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承诺应登记机关要求立即提供,可不在本国保存股东名册; d. 第10条第1款所称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修改或变更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更新并持续核实准确性。 2. 公司应与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合作,提供充分、准确、最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3. 公司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有关机关合作,识别并及时提供该等信息。 4. 在本国设立登记的公司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认股权证或任何类似不可追踪工具。本决定生效前发行的,应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依本国现行立法转换为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向公司申报其身份和地位,公司应在转换期内行使任何附随权利前登记其身份。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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