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2条

金融机构包括以商业活动方式,为客户利益或代表客户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金融活动或业务的任何人: 1. 接受公众存款及其他应偿还资金。 2. 发放贷款,包括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消费贷款和抵押贷款,以及为商业交易融资,包括购买出口单据及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债权。 3. 金融租赁,但与消费品有关的金融租赁除外。 4. 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但仅向金融机构提供报文或其他资金转移支持系统的自然人或法人除外。 5. 发行和管理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支票、付款指令、银行汇票和电子货币。 6. 担保及财务承诺。 7. 交易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工具等金融市场工具;交易外汇、货币兑换工具、利率、指数、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可交易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商品期货合约。 8. 参与证券发行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金融服务。 9. 管理各类资金和投资组合。 10. 代他人保管、管理现金或流动证券。 11. 代他人开展其他资金投资、管理或运作业务。 12. 认购或储蓄人寿保险及其他投资相关保险,包括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提供的业务。 13. 金钱或货币兑换。 14. 监管机关与国家委员会协调后以决定确定的其他金融活动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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