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3条

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DNFBP)包括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商业或专业活动或业务的任何人: 1. 商业博彩运营者,包括在船舶或水上交通工具上开展的商业博彩,其进行单笔或数笔看似关联且金额等于或超过11,000迪拉姆的金融交易时适用。仅涉及博彩筹码或博彩工具的交易不属于金融交易。 2. 房地产经纪人和代理人,代表客户就房地产买卖订立交易或进行结算时。 3. 贵重金属和宝石交易商,进行单笔或数笔看似关联且金额等于或超过55,000迪拉姆的现金交易时。 4. 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员及独立会计师,无论以个人、合伙人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身份执业,在代表客户就下列活动准备、进行或执行金融交易时: a. 买卖房地产; b. 管理客户所有的资金; c. 管理银行账户、储蓄账户或证券账户; d. 组织为公司设立、经营或管理作出出资; e. 设立、经营、管理法人或法律安排,或者出售或购买商业实体。 5. 公司及信托服务提供者,为客户利益或代表客户就下列活动进行或执行任何交易时: a. 作为法人注册或设立的代理人; b.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秘书,或另一法人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 c. 为公司、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居住地、通信地址或行政地址; d.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或为其他形式法律安排履行同等职能; e.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另一人的名义股东。 6. 监管机关可与国家委员会协调后以决定确定其他企业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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